清浦区城市管理局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22-07-14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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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清浦区委、清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浦发〔2010〕21号),设立区城市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目标管理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四)负责区管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在区属主次干道两侧及公共地段范围内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审批前的核准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区内部分户外广告、霓虹灯的设置管理;负责对区内非机动车停车场点、洗车点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占用广场、绿化带、小游园和临时马路市场、占道摊点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部分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处置;负责办理区政府规定应由区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核或备案的其它事项。
(五)组织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公园、风景名胜区、住宅小区、单位绿化及古树名木保护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市政设施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集贸市场以外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以及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暂未集中的相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待条件成熟后再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六)负责全区城管队伍的行业管理、业务培训、行风建设和考核评比等工作。会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和下属部门的领导进行考察、任免。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承德南路66号
邮编:223002
电话:0517-83982879
邮箱: qpxzzf@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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